智崴:子公司智緯科技董事會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250單位及認股辦法
(108/03/22 09:35:24)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5263)智崴-代子公司智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21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本辦法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認股基準日編制內之全職員工或具特殊專才、貢獻之員工,經董事長同意者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職掌、整體貢獻或特殊績效等,由董事長核定,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始能授予認股權證。(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訂定)
(二)單一符合資格之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累積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5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50,000股。
7.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若淨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出之日起算)為十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2年,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50%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3年,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75%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4年,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被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11.其他認股條件:
1、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4、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5、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時程仍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以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
7、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金增資、公司合併、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或本公司發放現金股利,認股股數及價格不予調整。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股款繳納收據。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收據,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配股、配息及新股認購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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