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金鼎證與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處警告等處分
(101/09/24 08:18:28)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1年9月21日

二、處分對象: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王00、業務人員陳00及辜00。

三、處分法令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5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及第3項,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1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金鼎證券)中山分公司前業務人員王00有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該分公司經辦人員陳00(下稱陳員)有未依規定辦理客戶申請開戶、電子交易憑證、未善盡瞭解客戶等情事,經辦人員辜00亦有未善盡瞭解客戶情形,以及群益金鼎證券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有預收與留置客戶款項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

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對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警告處分;並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群益金鼎證券解除前業務人員王00之職務,停止開戶經辦人員陳00及辜00各1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