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公布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新立法提案
歐盟執委會於2025年12月16日晚間公布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相關措施,包括執行法規(implementing acts)、擴大CBAM適用範圍及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措施之修訂提案及暫時性脫碳基金規章之立法提案等,以利CBAM於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並提升CBAM整體效能。(相關法規可參閱歐盟CBAM專頁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_en)
一、擴大適用範圍至下游產品及反規避措施之修法提案:
(一)擴大範圍之因:現行CBAM主要適用於鋁、水泥、電力與鋼鐵等基礎材料,自2026年起,該些產品之進口商需支付與EU ETS相當之碳價,以確保歐盟境內生產與進口產品負擔相同之碳成本。但實務上,歐盟下游製造商須負擔較高之原材料成本,而未被CBAM規範之下游產品可能以較低價進入歐盟市場,造成不公平競爭。
(二)下游產品選定方式:依據產品碳洩漏風險(包括貿易密集度及成本推升效應兩項指標)、氣候相關性、將其納入CBAM之技術可行性等三項進行評估。
(三)擴大至180項鋼鐵與鋁密集型下游產品:
1.94%為工業供應鏈產品,其鋼鐵與鋁含量平均高達79%,主要用於重型機械與專業設備,如基本金屬構件(base metal mountings)、鋼瓶(cylinders)、工業散熱器(industrial radiators)、鑄造機械(machine for casting)。另如不鏽鋼含量超過95%之絞線、鋼索與電纜,亦屬納入之下游產品
2.約 6% 為家用產品,如部分家電或耐久消費財,亦包括結構較複雜由多種CBAM原料構成之產品,如洗衣機(組成約為60%鋼鐵、5%鋁、5%水泥)。
3.受影響的產業包括:機械、五金與金屬製品(hardware and fabrications)、車輛零組件、家電、建築設備等。
(四)CBAM如何適用於下游產品:
1.針對納入適用範圍之下游產品,僅計入前驅物(precursors)之排放,不包含下游製程之排放。如在第三國生產之車門,CBAM僅針對其生產所使用之鋼板之碳含量課徵,不包括鋼板加工成零件或組裝過程之碳排。
2.針對結構較為複雜之下游產品,尤其是來自多種CBAM原料組成,採用實際碳含量數據相當困難,爰其預設值不含加成(mark-up)。
(五)反規避措施(anti-circumvention measure):
1.為推動能源密集型產品使用廢料(scrap)以降低排放,將前端加工金屬廢料(pre-consumer metals scrap)視為前驅物(precursor),納入CBAM計算,確保歐盟製產品與進口產品皆適用公平的碳定價。
2.主要措施包括:強化申報要求,提升CBAM產品可追溯性及處理排放強度(emission intensity)之錯誤申報。授權執委會在有具體證據下,介入處理規避CBAM之濫用行為。當實際數值不可靠時,可要求補充證據,或特定情況下改採國別預設值。
二、暫時性脫碳基金(Temporary Decarbonisation Fund)規章之立法提案:
(一)歐盟執委會啟動一項基金,暫時性支持CBAM產品之歐盟生產者,以降低碳洩漏風險。此旨在因應歐盟產品在第三國市場,可能被更便宜、排放強度更高的替代品取代,進而導致全球排放增加之風險。
(二)該基金將針對仍面臨碳洩漏風險之產品,補償部分EU ETS碳成本,但補助須以企業已採取具體脫碳行動為前提。
三、公布CBAM檢討報告:
該報告檢視CBAM自2023年10月至2025年底過渡期之執行情形。報告評估CBAM在防止碳洩漏、推動全球碳定價方面之貢獻,並檢視其治理、行政與執法架構,以及CBAM的國際層面。報告指出CBAM 已成為推動非歐盟國家脫碳之重要動力,並擘劃自2026年起確保 CBAM制度有效率且有效運作,所需之實施路徑圖與配套措施。(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