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004)豐達科-公告本公司申請延長現金增資之募集期間業經金管會核准。
1.事實發生日:114/11/19 2.公司名稱: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114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8,000仟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5723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鑒於近期國際經濟環境前景未明,致國內證券市場波動劇烈,為維護股東權益及確保募資完成,向金管會申請展延資金募集期間三個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1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6394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募集期間延長至115年3月11日。 6.因應措施: 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訂定補償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員工及原股東 二、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1))×1.725%(註2)/365】 註1:預計退款日暫訂為114年11月25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方式或匯款方式支付。 退款日若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註2: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14年11月10日台灣銀行公告一年至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計算之。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及負責人承諾就員工、原股東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願負損害賠償之責。 (2)承諾書: 茲為本公司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申請暫停相關作業並展延資金募集期間三個月,特立本承諾書如下: 立書人承諾就員工、原股東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願負損害賠償之責。 此 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書人(負責人):蔡豐賜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