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對三晃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1721)違反重大訊息、資訊申報及內部控制等規定,併處以新台幣3萬元違約金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晃公司,證券代號1721)於114年12月1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第六屆薪酬委員聘任案,惟於同年6月11日即發布尚未經董事會通過之重大訊息並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6款及「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20款之規定。另於114年6月11日由未經董事會聘任之人員召開會議並推舉召集人,核有未依其內部控制相關規定辦理之情事,故證交所併處以違約金新台幣3萬元,並函知三晃公司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