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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寶碩-公告本公司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勝訴,王莉文上訴遭駁回,全案判決已告確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莉文。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北簡字第12535號。 4.事實發生日:114/12/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6.處理過程:本公司針對王莉文女士持有之本票,於112年10月13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臺北地方法院已於114年9月19日判決確認該本票對本公司之債權不存在,並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及利息。被告王莉文不服提起上訴,惟經臺北地方法院駁回,全案業已確定結束。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