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晟電子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114/11/07 08:20:40)

處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11月6日

二、受裁罰對象: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李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6項、第26條之3第7項、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9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截至114年6月25日止,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已全數辭任,董事缺額4席已達112年選任席次(9席)之三分之一,該公司原訂於114年8月25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因出席股東不足而流會,惟該公司嗣仍未於114年10月25日前召開股東臨時會完成補選,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6項、第26條之3第7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9款規定,就樺晟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