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12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能海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能海公司未於114年11月10日以前公告申報114年10月份營運情形,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能海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