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罩:高院對前任董事長之證交法等案件改判,前任董事長已依法提起上訴
(109/01/20 09: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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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8)光罩-本公司前任董事長個人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前任董事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金上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08/12/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任董事長之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新竹地方法院108年5月30日作成107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無罪,臺灣高等法院108年12月18日作成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1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二月。
6.處理過程:前任董事長已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係涉前任董事長個人投資,與本公司業務無涉。本公司之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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